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阶级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形成,礼乐开始被少数统治阶级掌握和利用,礼乐的政治色彩逐渐加强。中国自公元前约21世纪的夏代已进入奴隶社会。“夏传子,家天下”,以父家长制为社会基础的国家体系的形成,结束了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度和部落成员间的平等关系,中国的宗法社会和奴隶制度从这里开始起步。从此,礼乐的内容由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转化为英雄崇拜和祖先崇拜,一些代表性的礼乐节目,如夏代的《大夏》、商代的《大濩》、周代的《大武》,成了歌颂奴隶主英雄人物和为其祖先歌功颂德的工具。不过,直到约前11世纪的商代末期,整个社会意识形态仍然笼罩在充满神秘气氛的原始宗教的巨大阴影中。神权统治仍然是夏、商两代的基本特点。真正使宗教性礼乐让位于政治性礼乐,把礼乐由神坛引入人间的是西周王朝。
二、作为治国之道的西周礼乐制度
《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殷人崇信神鬼,事无大小,都要请示神鬼,礼乐方面的用乐,甚至用乐工,也常常要卜问神鬼才能决定。他们利用宗教维持统治的方法,全然是以神的威严来压制人和恐吓人,其礼乐的意义是着眼于处理人与神鬼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于原始宗教文化。周人并非生来就是无神论者,他们也信神鬼,其礼乐的主要用途仍然是祭把,只不过是采取“事神敬鬼而远之”和不为神鬼所惑的理智态度。周人的这种态度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神权让位于政治的历史规律。
周人灭商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如何恢复殷商的神鬼信仰,而是如何以周族极少的人口和较低的文明程度来统治广袤的中原大地和文明程度已相当发达的殷商国土。他们面临的是如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而不是人与神鬼之间的宗教关系。因此,周人首先在政治上实行了封侯建国制,并在所封诸侯中,姬姓宗族约占三分之二的比例(注5),这是“周人贵亲而尚齿”(《礼记·祭义》),试图用血亲关系来维护宗周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与这种政治措施相应的,就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方面对传统礼乐进行了改造:将各种礼仪和音乐作了严格的等级规定,并且,“各种礼仪所用的音乐主要是‘雅乐’(即周族的音乐)”(注6)。对礼乐作如此改造,其目的是要用周人的标准来规范各族和各代礼乐的内容,并通过制度的形式推行到各个不同等级的统治阶级中去;其意义在于扩大周文化的影响,加强周人血亲联系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其本质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这同样是一种政治手段,是从意识形态方面对周族小宗和外族实行统治的一种治国方略。这就是所谓的“礼乐治国”。
“礼乐治国”的方针导致礼乐从神坛走向世俗人间。周人把原本用来礼序神鬼的礼乐扩展到礼序人伦,把礼乐从虚幻的神鬼世界延伸到现实的人际关系中,其结果必然是扩大礼乐的社会功能。西周礼乐制度在保留事神礼仪的同时,扩展了礼仪的事项,扩充了礼仪的内容,使社会的政治关系、等级秩序、道德伦理、思想感情等内容都体现为礼节仪项,使礼仪充斥于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周人将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种仪制,其中除吉礼仍为事神礼仪外,其它四种均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关。这五种仪制又被分为“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九种礼事,各种礼事又有具体的仪项和繁缛的仪节。并且,大部分礼仪都有相应的音乐配合,不同的社会等级均有不同的乐队规模和用乐范围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成为统治阶级各阶层必须遵守的制度。这样,就使整个贵族阶层的社会行为、思想感情乃至政治关系完全消融在王室规定的礼和乐的文化氛围之中。
古人认为,“礼”是人的道德、伦理、修养的体现;“乐”是人的情感、思想、欲念的表现。将人的道德、伦理、修养和情感、思想、欲念这些抽象的、内在的、无形的东西外化为有形的“礼”(礼仪)和“乐”(音乐),也就是将无形有形化,将抽象具象化,将意识形态化。周公制礼作乐,就是要让人的内心世界坦露出来,并将它们规范于用礼和乐编制而成的有形之网上,从而通过这张有形的网络来约束和控制人们的道德、伦理和修养以及情感、思想和欲念。礼乐制度的推行使得西周王朝表面上看起来像是一个彬彬有礼的和谐社会,一个音乐充耳的神圣殿堂。但是,在用礼和乐编织起来的这张有形之网的下面,却透露出森严的等级秩序和宗法伦理。社会的政治关系(君臣)和人际的血缘关系(父子),完全被束缚在“礼乐”这张美丽的绳网中。这就是礼乐从神坛伸向世俗人间的实用效应;这就是周公发明的“礼乐治国”的实质内容。
西周王朝能够摆脱神权的桎桔,用理性精神对待礼乐传统,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西周统治者用礼乐制度这一文化专制手段来亲和并控制宗周与诸侯之间以及宗法等级社会中的政治关系,这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明智选择。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像周代那样,把礼仪和音乐抬高到用来治理国家的地位,周公的“礼乐治国”的确是一个绝妙的发明。这一发明,为“礼L义之邦”的文明中国树立了一个历史典范。
不过,西周的礼乐制度虽然创造了一种浓厚的社会文化气氛,但因为这种制度人为地将社会人际关系和交往方式形诸于礼仪,将抒发人类情感的音乐艺术“约之以礼”,并使礼和乐固定化、模式化,这既不符合人的本性,也不符合艺术的发展规律,到头来只能走向僵化而被社会屏弃。事实上,西周礼乐制度从开始到逐渐完善,仅经历了大约三百年的时间,到西周晚期,已经由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西周礼乐制度不过是文化领域内的一次社会实践,真正将这种制度理论化,使之成为一种思想体系而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东周(即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
三、作为伦理思想的东周礼乐学说
西周礼乐制度到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基本瓦解,但由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对西周礼乐作了理论上的阐发,从而使礼乐精神在思想领域重放异彩。儒家的礼乐学说是对礼乐本质的理性思考,是从伦理学和哲学的角度对礼乐所作的思辨性解释,他们的理论对后世汉民族的社会心理和文化心态均产生了深刻影响。
孔子在政治上是个复古主义者,他的礼乐观是建立在肯定西周礼乐制度,力主恢复“先王之制”这个政治立场的基础上。所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卫灵公》)道出了他不满当时诸侯争霸,僭礼越乐现象的愤懑之情。但他毕竟不是政治家,他不用简单的说教来粉饰礼乐制度,而是用理性的思辨注入传统礼乐以新的思想内容。
孔子并不徒重礼乐的外在形式,而是注重礼乐的内在精神。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分明是将礼和乐的精神归结为“仁”。“仁”就是仁爱之心,为君者要行仁德之政,为民者要有亲孝之情,这是孔子一生所推崇的社会道德标准,也是他要通过人的道德的内省来达到社会和谐的理想。他把这种社会伦理(“仁”)与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礼乐)合二为一,把以“仁”为核心的礼乐精神引向人的内心世界,用它来“内以建立个人的崇高的人格,外以图谋社会的普及的幸福。”(注7)这样,就把一种本来没有多少道理可讲的礼乐制度合情化、合理化,使礼乐在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的支持下获得了普遍的社会意义,“从而也就把原来是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改变而为主动性的内在的欲求”(注8)。
如果说原始礼乐是服务于神鬼,西周礼乐是服务于政治,那么,孔子则要礼乐服务于社会,要使礼乐深入人心,起到促进伦理道德的作用。他不仅要使礼乐成为维护宗法制度、维持等级秩序的一种政治工具,而且也希望礼乐成为建立崇高人格、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教育手段。他所说的“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集中反映了他对礼乐的社会功能的认识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