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陈祥道、陈旸文化研究会章程
闽清县陈祥道、陈旸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遵照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范文》规定,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隶属闽清县科技文体局,全称“闽清县陈祥道、陈旸文化研究会”。她由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研究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开展陈祥道、陈旸“礼乐”文化和其他相关的文化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会坚持“大团结、大统战”的原则,认真按照“团结、民主、协商、奉献”的精神,努力把本会办成一个有水平、守信义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会址(办公场所)设于陈祥道、陈旸纪念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广泛收集有关陈祥道、陈旸“礼乐”文化和其他相关的文化资料,进行研究、编撰和出版。并组织相关的学术研讨会、纪念会、资料展览和交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本会努力做好对陈祥道、陈旸文化研究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海内外闽清籍宗亲寻根访祖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的。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热心参与本会工作的。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二名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应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会员退会应当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完成本会所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愿乐捐一定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经动员仍不参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闽清县陈祥道、陈旸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换届,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延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为了保持本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应当保留三分之一的上一届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六)决定理事会副秘书、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理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设常务副会长,在会长因事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的人选,提交本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乐捐赞助。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帐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都是出于热心本章程所确定的文化研究事业的发展,而积极奉献的“义务工”,没有任何的薪酬,更没有任何形式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全体成员都要为本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为弘扬优秀的中华文化贡献微薄力量。
第三十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上月工作和部署本月工作任务。如遇到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各项事务工作,由理事会秘书长统抓,秘书长既要指定专人做好文件和资料的收发、保管工作,又要指定专人做好各种会议的记录整理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过半数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